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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
行政许可 【浏览字号:   来源: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条件
办理手续 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市运管处的证明)。
办理流程 登记受理------业务审核--------选号--------缴费------照相--------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
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领取行驶证。
费用情况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
附件(表格)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交警支队车管所:(0813)4702632
监督电话 自贡市公安局纪委:(0813)4702056
办理地点、邮编 交警支队(大安区马吃水盐都大道),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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