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自贡市属地 |
| 办理条件 | (1)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批准文件》;(2)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公安分(县)局盖章、审批人签字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
| 办理手续 | (1)网吧网络结构拓扑图、网吧所在地道路示意图、室内IP对照图、室内平面布置图各一份,图纸统一采用A4幅面; (2)《网络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两张复印件(本人签字); (4)省公安厅、人事厅《颁发的信息安全员合格证》复印件; (5)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 办理流程 | (1)到文化部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批准文件》;(2)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到公安分(县)局网监部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4)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批意见书》。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
| 联系电话 | 自贡市公安局网监支队:0813—4702187、4702185 分县局网监部门电话: 自井:4703128 汇东:4703545 大安:4703218 沿滩:4703431 荣县:4703621 富顺:4703722 |
| 监督电话 | 110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公安局(汇川路明珠小区对面),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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