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如下条件: 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
| 办理手续 | |
| 办理流程 |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畜牧食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办理时限 |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813-8202914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汇东华园街93号市畜牧局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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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