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
| 办理手续 |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写给市民政局);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含许可证复印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登记申表》及负责人简历;5.场所使用权证明;6.验资报告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7.章程草案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打印。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在市民政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设立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50日.表格下载:www.zgtong.com/mjzz.htm |
| 费用情况 | 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 成立登记100元;变更登记40元.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
| 联系电话 | 8104712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汇东新区文化路、6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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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