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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登记。 【浏览字号: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科


事项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办理手续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写给市民政局);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含许可证复印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登记申表》及负责人简历;5.场所使用权证明;6.验资报告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7.章程草案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打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市民政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设立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50日.表格下载:www.zgtong.com/mjzz.htm
费用情况 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

成立登记100元;变更登记40元.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8104712
监督电话
办理地点、邮编 汇东新区文化路、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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