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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浏览字号:   来源: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政务中心办事处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手续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可在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fda-zg.com,也可在我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领取);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任命文件原件、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五)企业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执业证书或药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及聘书;过去一年以上(含一年) 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及聘书;处方审核人员执业药师执业证书或药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聘书;
(六)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证明;
(七)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八)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周边卫生环境情况;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它文件、证件;
(十一)申请人在申请筹建时已经提供的材料可以不再提供;
(十二)申报材料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申报材料的,应当提交有个体工商户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1、上述材料一式二份,除原件材料外,规格请用A4纸张,并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2、申报材料每页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加盖上级法人企业原印章)。
3、如为个体工商户由拟任企业负责人在每页申报材料上签名。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办理
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负责办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三)发证
1.如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申请人接通知后到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
2.如不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申请人接通知后到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5]340号、财综字[1995]5号《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变更新药审批等收费项目项目归属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10元/证。
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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