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一、法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04年2月4日)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自贡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 |
| 办理手续 | (一)申请遗失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由,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遗失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遗失补办申请书。 (二)尚未遗失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或副本(原件); (三)登载遗失声明的《自贡日报》原件;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申报材料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申报材料的,应当提交有个体工商户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其它文件、证件。 注:1.上述材料规格请用A4纸张(上述(二)、(三)项资料除外),并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2.申报材料每页须加盖申请企业原印章(分支机构须加盖分支机构原印章和上级法人企业原印章)。 3.如企业无印章,则由企业负责人在每页申报材料上签名。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办理 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负责办理。 (三)发证 申请人接通知后到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5]340号、财综字[1995]5号《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变更新药审批等收费项目项目归属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10元/证。 |
| 附件(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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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813-8207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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