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二) 《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07〕57号)第九条(七)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审批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审批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省局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州局应当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证号后加“补”字样。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自贡市行政辖区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资格的企业[除外资(含合资)及经营按医疗器械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及分支机构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 办理手续 |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此表在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fda-zg.com下载,也可在我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领取,由企业填写); (二)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媒体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及分支机构尚未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应完整、清晰,按规定的申报表和正式公文格式,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签章。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窗口提出补证申请(委托办理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作出决定 1.自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补证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补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
| 联系电话 | (0813)8207855 |
| 监督电话 | 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科:(0813)2409016 四川省自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科:(0813)2407129 |
| 办理地点、邮编 |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