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 |
| 办理条件 |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 |
| 办理手续 | 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节育措施证明,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材料。 |
| 办理流程 | 由夫妻双方(婚姻发生变化的,由夫或妻)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凭此证享受规定奖励和优待。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周五上午8:30到12:00,下午14:00到8:00。 |
| 联系电话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电话 |
| 监督电话 | 0813-2209367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
| 网上咨询 | www.zgpop.com.cn/ |
| 网上办理 | 暂无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1、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可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发生变化,其抚养独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予以注销或宣布所持证件作废。 1)经批准再生育的; 2)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