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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公共服务项目 【浏览字号: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事项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对象及范围 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
办理条件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
办理手续 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节育措施证明,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材料。
办理流程 由夫妻双方(婚姻发生变化的,由夫或妻)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凭此证享受规定奖励和优待。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8:30到12:00,下午14:00到8:00。
联系电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电话
监督电话 0813-2209367
办理地点、邮编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网上咨询 www.zgpop.com.cn/
网上办理 暂无
状态查询
备注 1、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可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发生变化,其抚养独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予以注销或宣布所持证件作废。
1)经批准再生育的;
2)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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