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认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 办理手续 | 合法的婚姻、身份证明,伤残证明,家庭子女证明材料,再生育审批登记表 |
| 办理流程 |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局。 3、区(县)人口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4、区(县)人口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区(县)人口计生局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 |
| 办理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
| 联系电话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电话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 |
| 网上咨询 | www.zgpop.com.cn/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因第一个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通知与发证 1、是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书面决定,由区(县)人口计生局委托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本人,并张榜公布15天,所在村、组或单位同时告知持批准生育通知的夫妻在女方怀孕3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换取《生育证》。 2、外地调(迁)入时已怀孕并持原地《生育证》的,应及时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换证;批准生育年度内未生育的,应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证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