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 办理手续 |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4、申请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原件)2件;5、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3件;6、企业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3件;7、主管税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 |
| 办理流程 |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1.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印制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5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基本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审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2.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1.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核准的发票承印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受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六)公告 税务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费用情况 | 按照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发票工本费价格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