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另外,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也对印花税票代售作了原则规定。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1.代售人应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 2.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核准后,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待售户所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挪作他用。 4.待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税款,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代售户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 |
| 办理手续 | |
| 办理流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办理。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费用情况 | 免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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