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自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 |
| 办理条件 | 凡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下列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 办理手续 |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般由户主于每月5日前向常住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或单位不能以集体户的方式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员)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和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的,应由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单位拖欠工资达3个月以上的,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出具拖欠工资的证明; 5、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准的证明或证件; 6、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街道、镇(乡)劳动服务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7、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8、有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供结婚证,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由村、镇(乡)出具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
| 办理流程 | 城市低保申请 户主向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自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社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对象签署承诺书,社区签署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后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发放金额,并张榜公布。 |
| 办理时限 | 审批机关自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费用情况 | 无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
| 联系电话 | 8105761 |
| 监督电话 | 8105761 |
| 办理地点、邮编 | 所在地的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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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