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 办理条件 |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损失。 |
| 办理手续 | 一、共同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分项资料 (一)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六)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七)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九)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十)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十一)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十二)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十三)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十四)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
| 办理流程 |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地税机关和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
| 办理时限 | 主管地税地税机关受理后无权处理,或收到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后的抄送资料,应对其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具体的核实意见于10日内上报上级机关机关或直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第二直属分局大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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