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汇政发字第06号);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法人、企事业单位,自贡市属地 |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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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手续 |
实行定期登记的债务人,应当以表格形式,报送一个月(含)以下的借款期末余额;一个月以上的对外借款,逐笔填报发生额。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提出申请;(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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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50 下午2:30-5:40 |
| 联系电话 |
0813-8218108 8218180 |
| 监督电话 |
0813-8218121 8218051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汇东路307号,643000 |
| 网上咨询 |
http://finance.tfol.com/rh/ |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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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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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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