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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审批
公共服务项目 【浏览字号: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处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3号令);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办理对象及范围 法人、企业单位,自贡市属地
办理条件
办理手续 1、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的申请;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5、招股说明书;6、外汇局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第2-5项需提供复印件。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需要延长境外专用外汇账户使用期限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书面申请和境外上市股票有关外汇登记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提出申请;(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50 下午2:30-5:40
联系电话 0813-8218108 8218180
监督电话 0813-8218121 8218051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汇东路307号,643000
网上咨询 http://finance.tfol.com/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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