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5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
| 办理条件 |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行业不提供) |
| 办理手续 |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 4、企业全年生产经营情况; 5、总收入明细及主营业务产品名称及收入明细; 6、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省经贸委《关于确认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行业不提供) 8、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依照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时限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作出明确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主管地税地税机关受理后无权处理,或收到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后的抄送资料,应对其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具体的核实意见于10日内上报上级机关机关或直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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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第二直属分局大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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