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
| 办理条件 |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 办理手续 | 1、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相关手续。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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