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办理手续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提交《税务登记表》 12.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日内;承诺时限:资料完整即办,资料不完整一次告知补齐资料后即办。 |
| 费用情况 | 收费标准:20元/套 收费依据:自价发[2006]141号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813-8109560(第二直属分局) 0813-2105942(自流井地税局) 0813-3301950(贡井区地税局) 0813-6161478(荣县地税局) 0813-7210389(富顺县地税局) 0813-3805359(沿滩区地税局) 0813-2219612(大安区地税局) |
| 监督电话 | 市局征管科:0813-8102622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二直属分局办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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