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需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纳税人 |
| 办理条件 |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 办理手续 |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5.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 办理时限 |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大安区地税局0813-2219612 自井区地税局0813-2105942 贡井区地税局0813-3301950 沿滩区地税局0813-3805359 第二直属分局0813-8109560 荣县地税局 0813-6161478 富顺县地税局0813-7210389 |
| 监督电话 | 自贡市地税局0813-8102622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第二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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