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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停业登记
公共服务-财政税务 【浏览字号:   来源:自贡市地税局征管科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6第、第27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停业的。
办理条件 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办理手续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3.提交《停业复业报告书》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办理时限 即办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大安区地税局0813-2219612
自井区地税局0813-2105942
贡井区地税局0813-3301950
沿滩区地税局0813-3805359
第二直属分局0813-8109560
荣县地税局 0813-6161478
富顺县地税局0813-7210389
监督电话 自贡市地税局0813-8102622
办理地点、邮编 各区县办税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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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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