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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发票缴销
公共服务-财政税务 【浏览字号:   来源:自贡市地税局征管科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第29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办理手续 1.《发票领购簿》
2.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发票缴销登记表》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办理时限 即办
费用情况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大安区地税局0813-2219612
自井区地税局0813-2105942
贡井区地税局0813-3301950
沿滩区地税局0813-3805359
第二直属分局0813-8109560
荣县地税局 0813-6161478
富顺县地税局0813-7210389
监督电话 自贡市地税局0813-8102622
办理地点、邮编 各区县局、第二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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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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