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发票管理办法》第2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 办理条件 |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
| 办理手续 |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提交《代开发票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费用情况 | 收费依据:川价函[2004]230号 收费标准: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公本费0.35元/份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大安区地税局0813-2219612 自井区地税局0813-2105942 贡井区地税局0813-3301950 沿滩区地税局0813-3805359 第二直属分局0813-8109560 荣县地税局 0813-6161478 富顺县地税局0813-7210389 |
| 监督电话 | 自贡市地税局0813-8102622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局、第二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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