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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公共服务-财政税务 【浏览字号:   来源:自贡市地税局征管科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34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手续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办理时限 即办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大安区地税局0813-2219612
自井区地税局0813-2105942
贡井区地税局0813-3301950
沿滩区地税局0813-3805359
第二直属分局0813-8109560
荣县地税局 0813-6161478
富顺县地税局0813-7210389
监督电话 自贡市地税局0813-8102622
办理地点、邮编 各区县局、第二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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