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扣缴义务人 |
| 办理条件 |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
| 办理手续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大安区地税局0813-2219612 自井区地税局0813-2105942 贡井区地税局0813-3301950 沿滩区地税局0813-3805359 第二直属分局0813-8109560 荣县地税局 0813-6161478 富顺县地税局0813-7210389 |
| 监督电话 | 自贡市地税局0813-8102622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局、第二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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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