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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共服务 【浏览字号:   来源:市经委煤炭科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办理对象及范围 煤矿企业
办理条件 煤矿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矿井安全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矿井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设计建成,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办理手续 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批准的矿井设计和批文;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提供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6、瓦检工等特殊工种经培训合格,并提供证书复印件;7、提供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情况的核实文件;8、提供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下对照、采掘工程平面、通风系统蓝图,且加盖县级煤管部门公章;9、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们监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环监报告;10、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11、提供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政务中心经委窗口,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政务中心经委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60个工作日,市级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财政部财综[2003]84号
10元/证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每周一、三、五:早上8:3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 市经委煤炭科:8320829
监督电话 市经委监察室:8320877
办理地点、邮编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临江路63号 邮编:643000
网上咨询 http://www.sczw.gov.cn
网上办理 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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