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煤炭经营企业 |
| 办理条件 |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四川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及环保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手续 | 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申请表到各区县经商局领取);3、有效的注册资本金证明或资信文件:从事批发或洗选加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型煤加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4、储煤场地及加工设备证明:原煤批发企业储煤场地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洗选加工企业出具加工设备、加工设备证明;零售企业储煤场地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型煤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出具加工机具设备证明。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8、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量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
| 办理流程 | 申报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区县经商局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商局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政务中心经委窗口,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政务中心经委窗口。 |
| 办理时限 | 法定60个工作日,市级20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财政部财综[2003]84号 10元/证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
| 联系电话 | 市经委煤炭科:8320829 |
| 监督电话 | 市经委监察室:8320877 |
| 办理地点、邮编 |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临江路63号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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