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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初审)
公共服务 【浏览字号:   来源:自贡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
办理对象及范围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一)环境卫生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
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七)检验要求。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九)贮运要求。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
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
(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办理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 ①申报企业在自贡质监局食品科领取或在自贡市政府政务公开网上下载一式三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交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由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将文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对文审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告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②省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③企业申请材料合格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交纳审查费,开具《受理通知书》。
2、企业生产条件审查:食品申请受理部门(含省、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自接到企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①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核查通则》和发证产品《核查细则》的要求在企业成品库抽取并封存样品。 ②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国家或省局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③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符合产品《核查细则》的要求,并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审定和发证 :①由市局食品生产许可证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按国家、省级发证的要求分类报批。 ②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由省质监局食品审查许可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证书,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查
费用情况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
收取审查费2200元/单元,同时申报同一大类产品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直接在省政务中心缴费。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直接向检验单位支付。
附件(表格)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表)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 0813-2401575
监督电话
办理地点、邮编 三台寺路7号 自贡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邮编: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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