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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
公共服务 【浏览字号:   来源:市经委安全科


事项依据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办理条件 经国防科工委和省国防科工办许可审批
办理手续 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
办理流程 企业上报—市经委审查(转)—省国防科工办审批
办理时限 收件受理后15日内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 市经委安全科0813—8320851
监督电话 市经委纪律监察室0813—8320877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自流井区临江路63号、邮编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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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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