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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公共服务 【浏览字号:   来源:社会事务科


事项依据 救助管理
办理对象及范围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办理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办理手续 自愿求助
办理流程 1、对自愿到救助管理站救助的人员,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让其填写《救助申请书》(包括求助人员自愿求助意愿、愿意接受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的声明等)并对其进行询问,核实情况。对初步确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填写《受助人员登记表》,给予救助。按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物品清理、寄存和进站教育,然后由负责接收的工作人员安排住宿;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工作人员应口头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并将不予救助的原因及求助人员离站时间记录在《求助申请书》上。
2、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自愿求助的“进站程序”的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告知。
护送人员应填写《护送情况证明》,并签名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待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说明。
3、对护送进站的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申请书》的,由护送人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说明,当事人按手续确认。
4、求助人员有义务向救助管理站提供本人详细准确的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单位的一般情况;
(5)随身物品的情况。
受助人员有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拒绝救助或终止救助。
5、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从,严重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医疗机构救治,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救助人员中属于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治疗期间,救助管理站或辖区民下部门应及时核实共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对确认为救助对象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6、因被盗、被枪、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着,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应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
7、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护送人员有无求助意愿,救助管理站都应予以救助。
8、求助人员携带移动电话、宠物、金银饰品及其它贵重物品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及时救助
费用情况 无偿救助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5105858
监督电话 8102034
办理地点、邮编 各区县民政局
网上咨询 中国民政部网站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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