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 办理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 办理手续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相关材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
| 办理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
| 联系电话 | 8237059,8237121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在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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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