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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核准
公共服务项目 【浏览字号: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处


事项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出口企业,自贡市属地
办理条件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手续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2、经出口单位签章的《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3、出口单位还应具备的条件: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提出申请;2、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当场告知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50 下午2:30-5:40
联系电话 0813-8218108 8218180
监督电话 0813-8218051 8218121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汇东路307号,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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