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出口企业,自贡市属地 |
| 办理条件 |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手续 |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2、经出口单位签章的《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3、出口单位还应具备的条件: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贡市中心支局提出申请;2、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当场告知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50 下午2:30-5:40 |
| 联系电话 | 0813-8218108 8218180 |
| 监督电话 | 0813-8218051 8218121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汇东路307号,643000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