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县区局初审合格;从事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 |
| 办理条件 | 县区局初审合格;从事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 |
| 办理手续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具有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份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人员、业务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各1份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9、经销品名详细表 10、纸单交易的经营单位出具无仓储设施承诺书 11、无仓储设施且非纸单交易单位应报送安全储存协议 |
| 办理流程 | 区县初审→市局核发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 日 承诺时限:15 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9点至12点,13点至17点 |
| 联系电话 | 8101281 |
| 监督电话 | 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 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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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