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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种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审转
【浏览字号:   来源: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县区局初审合格;从事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
办理条件 县区局初审合格;从事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
办理手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具有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2份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2份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6、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人员、业务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各2份
7、经营成品油、液化天然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8、区县安监局对06年后新办的加油站的情况说明2份
9、未在规定时间内换证的单位应出具由县以上安监局的书面情况说明2份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2份
11、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份
12、经销品名详细表2份
办理流程 区县初审→市局复审→省局核发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 日
承诺时限:20 日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点至12点,13点至17点
联系电话 8101281
监督电话 8203883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
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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