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县区局初审合格;从事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 |
| 办理条件 | 县区局初审合格;从事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 |
| 办理手续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具有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2份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2份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6、单位法人代表、主管人员、业务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各2份 7、经营成品油、液化天然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8、区县安监局对06年后新办的加油站的情况说明2份 9、未在规定时间内换证的单位应出具由县以上安监局的书面情况说明2份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2份 11、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份 12、经销品名详细表2份 |
| 办理流程 | 区县初审→市局复审→省局核发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40 日 承诺时限:20 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9点至12点,13点至17点 |
| 联系电话 | 8101281 |
| 监督电话 | 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 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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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