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收取销售货物款项(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纳税人 |
| 办理条件 | 收取销售货物款项(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纳税人 |
| 办理手续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是否符合代开范围;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开具普通发票货物的范围;通过系统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2.核准 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于免税的项目可以直接代开普通发票。 3.资料归档 |
| 办理时限 |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点30分至12点; 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
| 联系电话 | 8237059;8237121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纳税人所在的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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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