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 |
| 办理条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 |
| 办理手续 |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5.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
| 办理流程 |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 (6)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
| 办理时限 |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点30分至12点; 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
| 联系电话 | 8237059;8237118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纳税人所在的主管国税机关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按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