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 办理条件 |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 办理手续 | 纳税人应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 |
| 办理流程 |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
| 办理时限 |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点30分至12点; 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
| 联系电话 | 8237059;8237099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按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 |
| 状态查询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