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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行驶公路
公共服务 【浏览字号:   来源:自贡市路政大队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
办理条件 有合法明确的理由;有明确的行车路线;有安全保障措施;有明确的行车时间;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
办理手续 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补偿数额。
办理流程 申请→形式审查→是否受理→除当场决定外进入实质审查→形成审查→是否许可→办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5-10日
费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川价字费[1998]94号;川价费[2004]154号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 8101254
监督电话 8203883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街194号交通大楼2楼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路政窗口;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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