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 |
| 办理条件 | 有合法明确的理由;有明确的行车路线;有安全保障措施;有明确的行车时间;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 |
| 办理手续 | 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补偿数额。 |
| 办理流程 | 申请→形式审查→是否受理→除当场决定外进入实质审查→形成审查→是否许可→办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5-10日 |
| 费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川价字费[1998]94号;川价费[2004]154号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 联系电话 | 8101254 |
| 监督电话 | 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街194号交通大楼2楼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路政窗口;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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