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在市管河流(含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 |
| 办理条件 | 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外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项目。 |
| 办理手续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同时需授权委托书);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5、涉及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书;6、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其他文件。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3、审查材料;4、派人现场查勘;5、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6、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7、需要或应当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8、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许可决定并颁发批准文件。 |
| 办理时限 | |
| 费用情况 | 无收费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8100035 |
| 监督电话 | 8300815 |
| 办理地点、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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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