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6号)、自贡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暂行办法(自府法规[2004]2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企业职工,自贡属地。 |
| 办理条件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 |
| 办理手续 | 1、提交填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填写)。 2、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材料。 ①证人证言须提供两人以上的按证人证言证据格式要求书写的书面材料。 ②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加盖单位印章)、服务证(加盖单位印章),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 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出院证、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 办理流程 | 1、申请。接收申请人提交填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资料。 2、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进行审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告之申请人在15日内应补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4、核实。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提供的举证材料及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审定,作出是否是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6、送达。按《民事诉讼法》要求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
| 联系电话 | 8109633 8213508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区县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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