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企事业单位 |
| 办理条件 |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 办理手续 |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四)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五)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3、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三份 |
| 办理流程 | 计量标准考核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计划)委托书、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审批和签发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五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申请应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
| 办理时限 | 受理考核申请初审时间5天,初审合格的,委托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计量标准首次考评应当在任务下达后的2个月内完成。如需要整改,整个考评时间不应该超过5个月;主持考核的质监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 |
| 费用情况 | 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 市级:300元/项,县级:150元/项(证书费:10元/证,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813-2205118 |
| 监督电话 |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质监局计量与认证科 三台寺路7号 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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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