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 办理条件 | 一、 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 有固定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三、 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四、 经营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手续 |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
| 办理流程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办理时限 |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费用情况 | 无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从各区县文化局规定 |
| 联系电话 | 各区县文化局 |
| 监督电话 | 各区县文化局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文化局 |
| 网上咨询 | 各区县文化局 |
| 网上办理 | 各区县文化局 |
| 状态查询 | 各区县文化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