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
| 办理条件 | 1、投资人和从业人员不得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 条列举的情形; 2、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3、娱乐场所的选点不得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4、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5、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6、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 7、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边界噪声、卫生条件、经营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9、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10、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11、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长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
| 办理手续 | 1、申请报告(必须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 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境外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等以上学历证明、身份证(护照)、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暂住证;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环保部门出具的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的证书。 |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 2、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对其是否违反《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 3、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向社会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主要内容 ,公示对象的名称、拟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 ;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间、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4、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5、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6、核验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7、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人数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 8、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 办理时限 | 无 |
| 费用情况 | 无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从各区县文化局规定 |
| 联系电话 | 各区县文化局 |
| 监督电话 | 各区县文化局 |
| 办理地点、邮编 | 各区县文化局 |
| 网上咨询 | 各区县文化局 |
| 网上办理 | 各区县文化局 |
| 状态查询 | 各区县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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