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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登记
公共服务 【浏览字号:   来源:安全船检科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和第二款: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 面向社会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件
办理手续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乡镇政府、区县海事处签字盖
章)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
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5、抵押合同6、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7、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 8、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上述资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经办人接到资料后,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部门领导和分管处领导审批。
3、符合要求的,核发船舶抵押权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7日
费用情况 收费依据:川交生[1993]263号
收费标准:抵押权的5‰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电话 自贡市海事(航务)局安全船检科:0813-8107034
监督电话 自贡市海事(航务)局办公室:0813-8105644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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