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和第二款: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自然人或法人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件 |
| 办理手续 |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乡镇政府、区县海事处签字盖章)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乡镇政府、区县海事处签字盖章);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申请买卖报告和交接文件、购船协议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所有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8、办证申请(乡镇、区县海事处签字盖章); 9、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1 、船舶所有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权、国籍登记证书》; 2、所有人提交合法身份文件或证明; 3、所有人提交产权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船舶证书及反映船舶全貌的五寸照片三张;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核发证书。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川交生[1993]263号 小号证书210/套,大号证书所有权登记费200元,工本费20元,每净吨加收1元登记费,国籍证书正本100元,副本25元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
| 联系电话 | 自贡市海事(航务)局安全船检科,0813-8107034 |
| 监督电话 | 自贡市海事(航务)局办公室,0813-8105644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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