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见附表 |
| 办理条件 |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条件 (一)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条件 (一)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商品房期房:《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并加盖“房屋产权监理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备案表”)、《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 2、商品房现房:《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3、二手房买卖:双方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4、银行按揭贷款:《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贷款合同》; 5、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 6、购买其他住房:购房合同、全额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二) 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 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 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由房屋所在地县或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 2、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 偿还住房公积金中心购房贷款本息 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审批表》 (五) 离休、退休 《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六)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 (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明 2、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八) 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地区定居、户口迁出本市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户口迁移证 (九)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条件 正式调令(调函)、工资转移关系证明 |
| 办理手续 |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手续 (一) 单位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 (二)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三) 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四) 加盖公章的职工个人资料明细表。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的手续 (一)《自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 (二)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夫妻双方提取须提供《结婚证》 (四)辞职、辞退人员专户的职工办理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五)所需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办理流程 (一)由单位提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 (二)提供相关资料交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科备案; (三)中心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立的批复。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的流程 (一)经办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账户资料和支取、转移资料; (二)中心审核资料并办理支取或转移; (三)经办人填写支取或转移通知书; (四)中心审核、复核单据; (五)经办人将支取或转移通知书交中心计划财务科; (六)中心计划财务科复核后根据单位提供的账号划转。 |
| 办理时限 |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手续 (一)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附件(表格) |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支取、转移办理程序指南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0813)8218220 |
| 监督电话 |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0813)8218216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高新区汇东绿盛家园商贸中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邮编:643000 |
| 网上咨询 | http://10.2.1.7:8088/gj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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