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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支取、转移办理程序指南
公共服务项目 【浏览字号: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


事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见附表
办理条件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条件
(一)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条件
(一)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商品房期房:《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并加盖“房屋产权监理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备案表”)、《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
2、商品房现房:《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3、二手房买卖:双方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4、银行按揭贷款:《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贷款合同》;
5、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
6、购买其他住房:购房合同、全额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二) 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
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 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由房屋所在地县或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
2、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 偿还住房公积金中心购房贷款本息
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审批表》
(五) 离休、退休
《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六)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
(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明
2、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八) 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地区定居、户口迁出本市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户口迁移证
(九)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条件
正式调令(调函)、工资转移关系证明
办理手续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手续
(一) 单位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
(二)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三) 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四) 加盖公章的职工个人资料明细表。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的手续
(一)《自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
(二)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夫妻双方提取须提供《结婚证》
(四)辞职、辞退人员专户的职工办理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五)所需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办理流程
(一)由单位提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
(二)提供相关资料交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科备案;
(三)中心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立的批复。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的流程
(一)经办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账户资料和支取、转移资料;
(二)中心审核资料并办理支取或转移;
(三)经办人填写支取或转移通知书;
(四)中心审核、复核单据;
(五)经办人将支取或转移通知书交中心计划财务科;
(六)中心计划财务科复核后根据单位提供的账号划转。
办理时限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手续
(一)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不收费
附件(表格)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支取、转移办理程序指南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0813)8218220
监督电话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0813)8218216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高新区汇东绿盛家园商贸中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邮编:643000
网上咨询 http://10.2.1.7:8088/g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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