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发(2004)89号 (三)《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房中心发(2004)30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凡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 办理条件 | 借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借款人自愿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并签订相关协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手续 | 1、提供买卖契约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 3、填写“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委托贷款申请书”; 4、提供借款人收入证明及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内页复印件;(3份) 6、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由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未婚需要由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3份) 7、需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簿内页复印件(3份)、提供贷款担保人收入证明。 8、借款人要到中心事先指定的委托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帐户; 9、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私章;需担保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私章;(规格1.5*1.5) |
| 办理流程 | 1、借款人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将中心要求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原件及该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中心初审。 2、中心贷款科通知评估事务所人员共同到现场察看房屋情况,由评估所出具住房评估报告书,通知借款人交费取件。 3、借款人将住房评估报告书及中心要求的贷款要件报送中心,经中心贷款科初审合格后,贷款科按照评估价的60%以内及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和年龄等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报中心终审。 4、经中心终审合格后,中心贷款科通知借款人签定《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 人委托贷款合同》和《自贡市公积金个人“二手住房”委托贷款三方实施协议书》。 同时办理所购住房的保险和公证手续。并将办理住房抵押的资料收集后,交借款 人办理住房的产权转移和抵押手续。 5、“房屋他项权证”办完后,借款人及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并缴纳产权办证 及住房抵押等相关费用。 6、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予中心后,中心按照计划划款。 7、借款人从划款的次月起按月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
| 办理时限 | (一)法定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二)承诺时限: 1、接件、初审、复审、终审、签订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评估、公证、保险、抵押按相关部门规定的工作日完成 |
| 费用情况 | 1、房屋评估费:评估价×2.5‰; (评估部门收取) 2、抵押手续费:贷款额×1.6‰+80元;(房管部门收取) 3、公证费:40元/户;(公证部门收取) 4、贷款综合保险费:贷款额(万元)×贷款年限×0.2‰(保险公司收取) 5、贷款资料费:15元/户(公积金中心收取) |
| 附件(表格) |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理程序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0813)8218222 |
| 监督电话 |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0813)8218216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高新区汇东绿盛家园商贸中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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