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市所在地的供水企业卫生许可(市一、二、三、四水厂) |
| 办理条件 |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五)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六)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
| 办理手续 | 1、《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5、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6、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8、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9、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0、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1、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一)申办企业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二)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市卫生局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竣工验收合格或现场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四)市卫生局正式受理后,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费用情况 | 收费依据:川卫计发[1996]第65号 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10元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813)8213504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科 联系电话:(0813)5508020 |
| 监督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窗口 电话:(0813)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643000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http://www.zgzw.gov.cn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