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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公共服务项目 【浏览字号:   来源: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科


事项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治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办理对象及范围 省市注册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许可
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六)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七)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办理手续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及任职资格证书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原《射线装置许可证》正副本或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辐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原件
7、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
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
9、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文件原件
10、放射防护设施设备有关证明文件
11、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12、安全操作规程
1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应急救援预案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承诺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费用情况 工本费每证50元(代购正副本工本费)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0813)8213504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科 电话:(0813)5508020
监督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 电话:8203883
办理地点、邮编 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市政府服务中心 邮编: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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