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省属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中央机关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外省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川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四)项:“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川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市工商注册市医药公司保健销售、市工商注册纯净水经营企业纯净水销售、外资招商引资企业卖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食品经营等卫生许可 |
| 办理条件 | (一)经营场所布局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四)销售食品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
| 办理手续 | 1、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或库房平面图;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 6、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7、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8、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销售单位提供索证资料(食品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如销售保健食品还需提供:卫生部发放《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0、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市监督所领导审签—局相关科室审核—局领导审签—发证 |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费用情况 | 收费依据:川卫计发[1996]第65号 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10元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电话:(0813)8213504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科 电话:(0813)5508020 |
| 监督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窗口 电话:(0813)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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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http://www.zgzw.gov.cn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