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原属市卫生局许可调整到区县许可范围的单位到期市卫生局不延续许可,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卫生局负责许可权限调整后管辖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许可权限 |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单位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本年度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了年审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用提供此项资料)。 (三)增加许可项目或变更生产企业地址的,按新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
| 办理手续 | (一)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可项目、说明原许可证号及是否保留); (二)需作延续的原卫生许可证或许可批件原件;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本年度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意见书; (四)申请单位关于生产地址、许可项目没有改变的承诺书; (五)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清单和配方表(一个产品一张配方表,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市监督所领导审签—局相关科室审核—局领导审签—发证 |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 费用情况 | 工本费每证10元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电话:(0813)8213504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科 电话:(0813)5508020 |
| 监督电话 |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 电话:(0813)8203883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811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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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http://www.zgzw.gov.cn |
| 备注 |


